014-3理所当然的侍奉

8.罪对义人没有辖制的权势

已经归正的人从自己身上发现很多老亚当的性情。他们注意到自己经常跌倒,确实这样,甚至继续在罪中停留,成为罪的俘虏。因此,他们的信心容易动摇,担心罪仍然对他们有辖制的权势。为了使他们明白罪已经对他们没有辖制的权势了,罪只是像一个敌人一样与他们争战,我们会进一步说明到底何时罪没有辖制的权势。

(1)当我们借着信心与基督联合的时候,罪对我们就再也没有辖制的权势了。这种与基督的联合或者是以清楚的、强大的、可感的形式显明出来;或者主要是以在基督里与上帝和好的活动显明出来,有渴慕、有祷告、有接受、有相信的感受、也有挣扎,离开这种和好与联合,灵魂就不得安宁,虽然对于这种与上帝的联合还没有得到明显的确信。基督是我们的生命(西3:4)。既然已经与生命本身联合,死亡就不再有辖制的权势了,如今所统管我们的是生命,不管这种生命是多么脆弱。

(2)当这种联合带出活的属灵行为的时候,罪就没有辖制的权势了。对于归正的人而言,不管是什么行为,如果不是从这种联合发出的,就没有什么价值。他的一切努力的焦点就是借着这种联合而生活,或者是以这种联合为乐,或者是寻求这种联合,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这种联合上。这样的人所渴慕的是,不管做什么事,都是出于上帝、借着上帝、为了上帝,在上帝面前,向着上帝。只有当他们的行为“是靠上帝而行”的时候(约3:21),他们才感到舒心。这种联合不会是被动性的,因为信心是从仁爱生发出来的(加5:6),净化人的内心(徒15:9),是“胜了世界的”(约一5:4),抵挡魔鬼(彼前5:9),并且有好行为所结的果子(雅2:17)。此处所讲的不是信心的程度,而是信心的真实性。

(3)这种联合所导致的是内心因着罪的本性而对罪的抵挡和恨恶,不管是大是小,此时,罪对人就没有辖制的权势了。这种态度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外部的行为,且特别针对他们心中的感受。由此所导致的就是,他们恨恶自己,胜过任何人。“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罗7:15-17);“心怀二意的人为我所恨—–我却恨恶一切假道”(诗119:113,128)。这会使人对内心的处境,因疏忽而犯的罪,并各样的罪行,都感到忧伤和耻辱。这就证明了生命之律的存在,是与罪恰恰相反的。

(4)因着与上帝的联合,心中对罪的抵挡和仇恨,转化成在实际生活中与罪的争战,此时,罪对人就不再有什么辖制的权势了。他们时时立定心志,与罪争战;时时祷告,求上帝赐给力量,渴慕得到坚固,这就是因信耶稣基督而成圣的过程。义人担心徒然被罪制伏,所以他们努力谨守。他们想方设法避免任何犯罪的机会,假如有犯罪的机会,就予以抵挡。他们有时得胜,有时被某种罪胜过。“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为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5:17)所以,不可否认的是存在着与罪的争战,但罪并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

(5)当我们与上帝的联合导致喜悦、爱慕、渴慕去行主所喜悦的一切事的时候,罪对我们就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这种对罪的抵挡是全方位的,任何罪都不得例外。“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法”(罗7:22);“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诗119:97)。确实,我们不仅爱慕上帝的旨意,赞同上帝的旨意,也喜爱那些为上帝所爱,并爱上帝的人。属世界的人憎恨他们,不喜欢他们,因为他们发自内心地与世界分开了。“他眼中藐视匪类,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诗15: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一3:14)。

请考察这些确据,并把它们与受罪辖制的确据对比。假如在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说,他身上并没有被罪辖制的证据,而是有与此相反的证据,也许程度还没有心中所渴慕的那样大,但可以确信罪在他身上已经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这样的人就会高兴欢喜,不会任凭内心中残留的败坏使自己的信心动摇。不管这种内在的生命多么微弱,他都会既严肃认真又高高兴兴地予以持守,使自己在成圣方面不断进步。

9.不可饶恕的罪:亵渎圣灵之罪

罪分为可饶恕的和不可原谅的。一些罪被称为是可饶恕的罪,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本性使其不当受到惩罚,或者不用任何补赎就可以赦免。这样的罪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多么微小的罪。虽然罪的程度不同,当受的惩罚应与罪的程度相应,最微小的罪也当受永刑。“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这些罪之所以被称为是“可饶恕的”,仅仅是因为对于那些相信并悔改的人来说,这些罪被赦免了。

不可饶恕的罪,是指那些在罪中生活,并在罪中死去的人所犯的罪。对他们而言,是没有任何赎价的,因此他们的罪永不得赦免。之所以说这些罪是不可饶恕的,是从最终的结局来看的。

然而,在这些罪之外,有一种罪是不可饶恕的罪,这就是亵渎圣灵的罪(太12:31)。

在《马太福音》第12章31节中,我们可以读到亵渎圣灵的罪:“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这话是因为他们说:‘他是被鬼附着的。’”(可3:29-30)“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约一5:16)因此,敬虔之人在祷告的时候,不当为那至于死的罪祷告,这就是说,假如他知道某人犯了至于死的罪,是不当为这样的罪祷告。这罪不是别的,就是亵渎圣灵的罪,虽然在最后一节经文中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来。干犯圣灵的罪不是干犯圣灵的位格,而是干犯他的工作;也就是说,圣灵在上帝的子女身上光照、圣化和安慰的工作,以及他在神迹奇事发生时大能的运行,由此真教义和个人的知罪得以证实。

这种罪并不在于缺乏悔改,因为死在罪中的每个罪人甚至连一个罪也没有悔改过。也不是说,不当为这样的罪人祷告,因为我们事前并不晓得这样常见的罪人是否悔改。从《约翰一书》第5章16节显然可见,这罪并不仅仅是基督在世上服侍的时候人所犯的,也包括在此之后所犯的。这种罪就在于彻底离弃曾经所承认的真理,仇恨、抵挡真理和敬虔,这都是纯粹从苦毒生发的。

一个真正归正的人是绝不会犯这样的罪的,因为他是蒙上帝大能保守的人(彼前1:5),选民是不可能被蒙蔽的(太24:24),上帝的根基是坚固的(提后2:19)。

亵渎圣灵的罪也不是未归正的人经常犯的罪,这种罪是超出寻常的,因此并不是经常犯的。但我们仍然相信,有些人是向着这种罪跨近了一步或两步,虽然其他人并不晓得。当圣灵的大能在使罪人归正上大大显明出来的时候,常常有人犯这样的罪。为了明白这种罪的性质,请注意以下的方面:

首先,罪人在犯这种罪的时候,他清楚地晓得他所抵挡的是上帝和真理。我不敢说要犯这样的罪,罪人心中对真宗教的各个要点都有清楚的坚定的信念。我也并不主张这样的罪人一定承认过基督教信仰,一定是教会的成员。但我确实认为,犯这样罪的人至少在心中晓得那些与他有过联系的人的教义、生命和宗教,是合乎真理和敬虔的,因而也是来自上帝的。据我们所知,那些犯了这种罪的法利赛人和文士,他们从来都没有做过基督的门徒。他们也不晓得基督就是真正的弥赛亚(林前2:8)。他们对于上帝的位格是否有清楚的认识,也是不确定的。然而,圣灵使他们认识到基督的教导、生命和神迹确是来自上帝的,确是借着上帝所行的。他们承认基督“是个先知,在上帝和众百姓面前,说话行事都有大能”(路24:19)。彼拉多自己“原晓得,祭司长是因为嫉妒才把耶稣解了来”(可15:10)。

第二,那些亵渎圣灵的人,对于为上帝所感动的人充满愤怒和仇恨。上帝的灵大大做工,赐给人们光照、喜乐、圣洁、热情,开他们的口说话。这种仇恨和愤怒可以表现在对于各处基督教会的敌视,也可以表现在以下的对象上:一个具体的教会,一群敬虔之人,一个具体的人,可能是牧师,可能是会众。这种抵挡既与当时的事务无关,也与意见的不同无关,不管是普遍性的看法,还是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他们所针对的是真理、生命和活动,这一罪人晓得这些是来自上帝的,是借着上帝的代理人而发生的。在福音书中所记载的犹太人对基督的行为,显然就是这样(参考太12;约8)。这种敌意也表现在他们对待司提反上。“众人听见这话,就极其恼怒,向司提反咬牙切齿。”(徒7:54)

第三,在这种罪人身上,对于圣灵大大做工使用的人,他们有一种邪恶的抵触情绪,并且还有一种邪恶的欲望,要迫害这些人。假如这些人原先是在一个教会的群体中,或者是在一个义人的团契里,他们就会离开义人的团契,不能再忍受他们。他们恶毒地抵挡这些义人,竭尽所能地迫害他们,原因就在于他们身上所显明的真理、敬虔和活动。他们用毁谤、侮辱、冒犯、否认的方式来肆行其事,称圣灵在这些义人身上的工作是邪灵的工作,是血气之事,是假冒为善,是骄傲自大,等等。假如一个义人是有权柄的人,他们就会反对他,千方百计地要把上帝的工作连根拔除,损害他的名誉,强夺他的财产,甚至剥夺他的生命。这些在当时的法利赛人和文士身上都能见到,他们持续不断地诽谤主耶稣,试图杀害他,而且最终确实把他杀害了。对此使徒写道:“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上帝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来10:26-29)

第四,紧接着就是不可逆转地缺乏自责,拒不悔改。我已经说过,这就是此种罪的后果,因为这并不属于这种罪的本质。他们是不会回转的,因为上帝把他们交托给他们自己和他们邪恶的倾向。他们的愤怒使得他们像翻腾的大海一样,也像被风吹起的糠秕,只要还活着,只要有机会,他们就继续发泄他们的仇恨。即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安静下来(这会使得他们感觉到自己的罪),然而一种绝望的感觉会立即在他们心中升起。他们感到天国已经向他们关闭了,基督不是为他们而来的。因此,他们不会悔恨,也不会寻觅,更不会祷告。相反,他们感觉到地狱的苦楚,对上帝的恐惧吞噬了他们。

第五,另外还有一个事实,使这一罪行成为不可饶恕的。这既不是由于这种罪本身,也不是因为上帝的怜悯和基督的救赎之功不充分,而是唯独因为上帝的旨意就是不赦免这样的罪。“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太12:31);“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可3:29)。

有人或许疑惑,怎能有人堕落在这样的罪中呢?人对真理、敬虔和上帝之灵的工作怎能这样反应呢?

我的回答是:确实如此,没有人明明晓得是真理,却向真理发出挑战,明明知道是犯罪,却还放纵去行,假如这样的话,他无疑就是魔鬼了。然而,可能的情况是,一个堕落之人,因着圣灵运行的结果,仍然得到了光照,信服了真理,并加入义人的群体,使人觉得他也是其中的一员。然而,后来他晓得自己显然是自己欺骗自己,与他的意志相反,使他难受的是他没有被接纳,由于他自己所熟悉的亮光,他自己并没有受到别人所受到的敬重,更没有被高抬到别人之上,他的影响力日见减少,其他人比他更受尊敬和爱戴;其他人认为他对属灵的奥秘一无所知,甚至还未归正,是和假冒为善的人、暂时相信的人一样处于愁苦之中;他不断地受到责备,觉得人所说的一切都是针对他的,不管他说什么,或做什么,人们都是恶意地看不起他,故意刺激他、嘲笑他,不断地纠正他。这时候,我想,他那邪恶的心灵就会躁动起来,充满愤怒和嫉妒之情,蠢蠢欲动,他的真相开始显明出来,他就开始积极地抵挡真理。这样的人,在一开始的时候还是针对他们所冤枉的人采取行动,此后他就会针对这些人手中所行的事,圣灵在他们身上所显明的大能发难。由此出发,接下来他们就会回避上帝的子民,回避他曾经承认的上帝的真道,由于敬虔之人得蒙光照、真理、圣洁和事工,他们就大肆毁谤、侮辱、反对、迫害。因此,这种罪的首要原因一般都是自怜,以及想被人敬重的欲望。如果这种想出人头地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相反,他被曝光,受责备,被拒绝,他的恶毒就逐渐增加,直到犯下亵渎圣灵的大罪。

有人以为,既然所有未归正的人都恨恶真理之光,并且加以反对,因此干犯圣灵之罪与我们上面所解释的并不是一回事。

我的回答如下:

(1)所有的罪,也包括干犯圣灵之罪,其种子都可以在所有的人身上找到,生来就有。假如环境许可,上帝抑制的大能并没有拦阻,所有的人都会犯这种罪的。因此,在原则上,干犯圣灵的罪是根植在所有人的本性中的。

(2)人是不会逐渐承认真理和敬虔的,也不会逐渐熟悉上帝之灵大能的运行,更不会逐渐晓得这是来自上帝的,所有的人都是如此。

(3)这种仇恨和抵挡的倾向并没有在每个人身上都爆发出来,而是受到了抑制,或者是由于没有机会,或者是还有其他的倾向,或者是由于受到抑制的大能,否则,都会爆发出来。

(4)干犯圣灵的罪并不是普普通通的仇恨和抵挡,而是仇恨和邪恶非同寻常的大爆发,伴随的是诽谤和迫害。

10.对于担心自己得罪圣灵之人的训诲

以上所言,说明有人对干犯圣灵的罪产生了误解。因为不晓得这种罪的性质,又在心中觉得自己经常违背自己的认识和良知犯罪,他们就认为自己犯罪亵渎了圣灵。所以,就不敢祈求上帝赦罪,他们的理由就是圣经上不让我们为这样的罪祷告,这种罪是不会被饶恕的。这一切都使他们惊恐不已,导致极大的焦虑之情。这样的人应当从下面所说的内容领受教训。

(1)干犯圣灵的罪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罪人本身,而是集中在他人的身上,这些人身上有真理和敬虔显明出来,上帝之灵大能的运行也在他们的身上,这一切都使得敬虔之人谦卑下来,而罪人则是极其不悦。

(2)禁止为这样的人祷告所指的并不是自己,而是为别人。当然,即使犯了这种罪的人仍然有责任祷告、悔改,只是这种人并不愿意如此行。

(3)与这种罪相伴的是,由于他人发光,就把仇恨和愤怒倾泻在别人的身上,同时还会用诽谤和压迫的手段来迫害他人。

(4)干犯圣灵的人,对于这样的罪既不感到伤痛,也不会寻求饶恕和悔改。因此,那些有这种顾虑的人可以由此晓得他们不过是误解而已,并没有犯这样的罪。他们不过是被自己昏暗的心欺骗了,尽管他们的焦虑是从温柔的性情发出的。另外,魔鬼也有参与,他使这样的人左右摇摆,尽可能把他们带入绝望的境地。

每个人都当小心,如果有机会,都有可能犯这样的罪,所以不要任凭自己的心意做王。绝不要鲁莽地攻击有灵命的人,或者看来有灵命的人,虽然他们的行为也许有些不合适,恐怕你长此以往,逐渐犯此亵渎圣灵的大罪。在这种情况下,总要提醒自己,那些触犯此罪的人会受到可怕的审判。

有鉴于此,每个人都当谨慎行事,不要持续不断地责备反对自己的人,也不要看不起他,激怒他。也不要情绪冲动,试图强迫这样的人悔改,不管对方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亲戚,或者其他熟悉的关系,免得为他们提供机会,犯下亵渎圣灵的大罪。

罪的教义当使所有的人都谦卑下来,我们将在下一章中阐述这一教义的一般性应用。

[1]要正确地认识这一主张,请参考三十九章关于婴儿施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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