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十四章原罪和本罪

1.罪的定义

亚当违背了圣约,不仅自己变得有罪,他的后裔也都与他一同成为有罪。我们认为,此处所说的“罪”所指的既不是对罪的惩罚,也不是为罪所献的祭(虽然有时也被称为罪),而是指在本质和行为上都与上帝的美意相抵触的事,圣经上称之为:背叛、不法、邪恶、悖逆、不义、过犯、叛逆、反叛,等等。每个罪都有特定的名字。

罪并不是某种在本质和存在上都独立的东西。凡是有本质的,都是上帝所创造的,因此都是美好的。另外,人的位格的本质并没有因为罪的缘故而改变。然而,罪确实污染、败坏了人本质性的道德属性。

罪的本质并不在于意志的自愿和直接的赞同,仿佛只要意志没有直接赞同,就没有罪一样,这种观念是有人杜撰出来,用于否认原罪的存在的:

(1)罗得犯了乱伦之罪,扫罗亵渎基督,迫害基督徒。他们这样行的时候,他们的意志并没有赞同,因为他们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犯下这样的罪行的。

(2)十诫中所禁止的贪心之罪(罗7:7),在人的意志还没有赞同之前,就已经存在于人的心中了。

(3)事实上,所有在无知之中所犯的罪(这样的罪有许许多多),都是在意志并不赞同的情况下触犯的,因为当人运用自己的判断力的时候,意志就会作出赞同的反应。如果我们对于这种自愿性的赞同追本溯源,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本性和意志并不是抵挡罪的,而是倾向于罪。从人一开始存在的时候就已经是这样了,那时人对罪并不熟悉,也没有真心地喜欢犯罪。罪的本质也不在于罪行,也就是当受惩罚的,因为罪行只是罪的结果,可以消除,而罪仍然还在。基督为信徒的罪赎罪,所发生的就是如此。

罪也不仅仅是行动,也包括犯罪的倾向和乖谬的性情;这就是说,应当有的功能没有,不当有的却有。

罪的本质在于不法(anomia)、不服、不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约一3:4)。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分清相对于律法而言人的罪性和罪行。同时,也要分别“承受的罪”(inherited sin)和“实际所犯的罪”(actual sin)。承受的罪是由继承而来的,从亚当传递给他的后裔,是借着自然的生殖而从亚当发出的。此处基督是个例外,他也是从亚当而来的,但并不是借着自然生殖的方式出生的。承受的罪也被称为原罪,其本源在于亚当。而另一种罪则被称为本罪,因为他是人自己在思想、言语或行为上所犯的罪。

2.原罪

原罪包括归算的罪咎和承受的罪污。归算的罪并不是说,由于人所承受的败坏,必须把他视为如亚当的情况一样;也就是说,他确实犯了亚当所犯的同样的罪。这样就不是别人之罪的归算了,而是自己犯罪了。这就成了特定之人的特定之罪的比较,是在罪咎和惩罚方面对罪进行比较。那么,这就成了是用他人的罪来衡量我们的罪,而不是针对亚当的罪了。我们所理解的罪的归算,就是把亚当当初所犯的背约之罪归算在人的身上。否认或曲解这一真理,就奠定了否认罪污从亚当而来的基础,从而也就否定了原罪的来源。依此类推,就否定了基督之义的归算。

归算发生在以下的情况:首先,当一个人犯罪的时候,因为他自己的罪行,使他自己当受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其次,另外一个人犯了罪,有人与这一犯罪之人有关系,因为有这种关系,就参与了同一罪行。假如我们与犯罪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对方的罪就无法合法地归算在我们的身上。

与别人的关系可能在三个方面存在。

(1)可能是血缘性的关系,比如父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2)可能是民政性的关系,比如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可能是自愿性的关系,比如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因合同和协议所确定的关系。

第三种关系在此并不适用。第二种关系,也就是民政性关系,从其定义来看,在此处也不适用。确实,上帝指定亚当为全人类的头,这是不必由后人委任的。然而,如果说亚当犯罪的时候把永刑带给他的后裔,仅仅是因为他是人类的头的缘故,就把我们置于困境之中,因为在堕落之后亚当仍是人类的头。结果就是,除了第一次背约之罪外,亚当在堕落之后所触犯的所有的罪,基于同样的理由,都应当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然而,使徒保罗否定了这种观点,他在《罗马书》第5章18节中说:“因一次的过犯—–”

剩下来的就是第一种关系了,也就是血缘性的关系。我们从里里外外考察这种关系,就会发现这种关系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确实,所有的人都是从亚当而来的,他是树干,人类都是从他萌生的。人类都与亚当一样,有着同样的性情。然而,假如主张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仅仅是因为我们也有亚当同样的性情,就把我们置于同样的困境之中了。既然亚当是所有人的祖宗,不管是在堕落之前,还是在堕落之后,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性情,那么依此类推,亚当在堕落之后所犯下的所有的罪,就如他第一次背约一样,对人也会有同样的影响。这是与《罗马书》第5章18节的内容相悖的。假如上述主张成立的话,我们在亚当之后所有的祖先的罪也当归算在我们的身上,因为我们也曾在他们的身体之中,他们像亚当一样,也是我们的祖先?然而,真实情况是:“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结18:20)

3.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是由于我们与他有约的关系

我们与亚当的关系在于人类的人性是在行为之约中受造的。这人性那时唯独存在于亚当的身上。亚当并不是在创造之后才进入行为之约,而是在他出现之始,就处于这一约内。当他第一个念头形成的时候,他就晓得上帝和圣约的存在,而且情不自禁地赞同此约。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性本身,以及在亚当里的全人类,都是在此约中受造的。所以,所有的人仍然出生在上面所探讨的这一行为之约中。亚当背约的时候,整个的人性,以及全人类,都违背了圣约。因此,全人类之人性被判为有罪,每个人,因着同样的性情,都有背约之罪归在身上,当被定罪,这是公义的。由此看来,很清楚,只有亚当的背约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而他以后的犯罪是不在此列的。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都享有同样的性情,而且还因为他们都是在亚当里,在行为之约中被造的,都在他里面违背了圣约。

问题:是不是亚当的行为,也就是他当初的背约,归算在了全人类的身上,也归算在了每个从他而生的人身上,所以他们都被视为犯了背约之罪?

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对此予以否认。他们认为亚当的罪只是影响他自己,对他的后裔没有影响。然而,我们坚持认为这是确定无疑、无可辩驳的真理。

亚当的背约之罪归算在所有人的身上,这是公义的,从以下的理由来看是很显然的:

首先,在《罗马书》第5章12节,15至18节证实了这种主张,在这段经文中包含了好几个证明。

证明1:“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1)此处我们所读到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而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此处所指的不是倾向,而是作出了一个作为。因此,这节经文不可能适用于人性的败坏,人也不可能因为这种本性的败坏而当受同样的惩罚。因为此处所指向的是一个作为,而接下来的经文所指的也是这一作为(或过犯)。

(2)此处说得很清楚,罪是死亡的原因,也是肉体死亡的原因。因此,说死亡是人的罪行导致的,并不正确,即使已经有了罪行也不成立(参考第十章)。

(3)因此,很显然,出生之前的婴儿也必定是有罪的,因为他们也会死亡。根据14节,他们并没有犯下本罪。因此,他们所犯的罪是归算在他们身上的罪,这归算在他们身上的罪并不是别的罪,就是亚当当初背约之罪。

(4)众人“在他里面”(eph hoi)都犯了罪。eph hoi,这虽然仅仅是几个字,却可能有无数的意思,关键在于使用的方式。在此处的上下文中,它们的意思就是“在他里面”。请看以下的例子:ep autois——“在他们身上,正应了以赛亚的预言”(太13:14);ef hoi——“把瘫子连所躺卧的褥子”(可2:4);epi toi onomati——“奉耶稣基督的名”(徒2:38);epi bromasi——“那饮食和诸般洗濯”(来9:10);epi nekrois——“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来9:17)。此处也是如此,这就是说,众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所有的人都包含在处于行为之约中的亚当里,所以,所有的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这是在他里面的后果。

有人或许会问,为什么ef hoi不能翻译为“因此”或“因为”呢,既然在其他经文中都曾经这样翻译过。

我的回答如下:此处所指的是前面的名词“男人”(man),是一个阳性词。关系代词hoi所指的就是人,所以,不可用作中性词(如“那”,“因为”,“因此”),而应视为阳性词,在他里面,也就是在那人里面。从“众人都犯了罪”这句话中也可以很显然地看出来,这句话是出于保罗的论述,意思是说,因着亚当的犯罪,死就临到了众人。此处保罗所说的显然不是因着亚当的罪而出现的死亡,之所以临到众人身上,是因为每个人都犯了罪。这样所证明的就是:人之所以必然死亡,是因为他自己犯了罪,这并不是使徒保罗的论点。使徒保罗所说明的是:因着亚当的罪,所有的人都得死。假如人之死是因着亚当的罪,就必定既是与亚当的罪有份,也是与他所受的惩罚有份。使徒用以下的话证明所有的人都与亚当的罪有份:“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使徒首先指出所有的人都与亚当所受的惩罚有份,然后就说明了其中的原因:就是与他的罪有份。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因此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既然没有人直接参与亚当的罪,这就是亚当的罪归算在他们的身上,是借着在他里面一同处于圣约之中而如此的。

证明2:亚当背约之罪的归算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明:“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罗5:15);“因一人犯罪就定罪”(罗5:16);“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罗5:17);“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8)。很清楚,此处所指的是一次性的罪,因此所指的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一种倾向,而这罪只是由一个人犯的。因为一个人,也就是亚当,所犯的这一次罪,定罪的审判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既然圣经中就是这么说的,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了。

证明3:在这一章中,使徒保罗不断地把亚当与基督对比,这是非常清楚、不容置疑的。在亚当里的所有人都被定罪,他们受到这样的审判的原因就在于亚当。而在基督里的人则都得到救赎,他们得救的原因则在于基督。既然因着基督称义是借着归算发生的(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此予以证明),所以,对比之下,定罪的审判之所以临到众人身上,也是因着亚当违约之罪的归算。

第二,罪的归算在《哥林多前书》第15章22节中得到了证实,此处写道:“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此处所说的并不仅仅是众人都死了。我们所看到的是:此处并没有说众人是在他们的父亲或祖父里死了,而是唯独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在某人里死了”,意思是说这个人一同受到了审判,结果就是死亡和沉沦。既然众人都死了,那么他们也就都犯了罪,“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另外,如果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那么他们也必定在他里面都犯了罪。既然他们都受到了惩罚,他们必定是犯了罪。如果众人都当公义地受到所威胁的惩罚——也就是:“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那么,他们也是真的犯了同样的罪,上帝所威胁的惩罚就因此临到他们的身上。既然,众人都当受所威胁的惩罚,不仅当死,也当受背约所当承受的各样苦难,正如在《创世记》第3章中所列举的那样,众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这是显而易见的。诚然,没有人因着模仿或继承亚当的败坏而与亚当一样犯了这种罪。我们不能说任何人以这种方式在某人里面犯了罪或死了。因此,剩下的就必定是:既然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他们是因着归算而在他里面犯罪的。

第三,假如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与亚当背约的罪有份,罪也没有因此而公正地归算在他们的身上,那么,每个人在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都必定像亚当当初那样完美,也就是说,都披戴着上帝的形象。假如这样的话,上帝必定使人有他的形象,因为人的灵魂是由上帝直接创造的,在创造人这种无罪的理性受造物的时候,上帝必然与他的圣洁性情一致。这样,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立性的,亚当与他之后的人类有什么关系呢?所有的人都会有着完美的生活,正如当初的亚当一样,而且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在这种完美的处境中。如果有许多人无法在这种完美的境地中持守,那么原因是什么呢?所有的人,毫无例外,都同样生活在有罪的状况中,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假如他们并没有在他里面一同犯罪,他们的败坏也就不可能是从他而来的,因为除了归算之外,他们怎能把自己的败坏追溯到亚当身上呢?这败坏不是从身体发出的,因为严格地从身体的角度来考察,身体并不是非要犯罪不可的;否则,主耶稣就不会从女人的后裔以圣洁的形式取了肉身了。这种败坏也不是从灵魂发出的,因为灵魂是由上帝创造的。假如没有罪,人就是披戴上帝的形象,以圣洁的状态进入这个世界了。那么,我要问,罪又是如何生发的呢?然而,既然人在本性上就是败坏的,当他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候,也是带着罪进入的,当然就是在亚当里有背约之罪了。

第四,另外,家族中最亲近的祖先的罪也会临到后裔的身上,后裔也会因为祖先的罪而受到惩罚。“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殿和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太23:35)。这在亚干受罚之事上也得到了证实(书7:24-25);还有耶罗波安(王上14:9-10);亚哈(王上21:21);玛拿西(王下24:3)。利未虽然还在他祖先亚伯拉罕的腰中,已经十分取一,这一例子也证实了这一点。当然,子女自己犯了罪,也是当受各样的惩罚的。然而,此处记载的是他们因为祖先的罪而暂时受罚。对在亚当里的众人而言,更是如此了,他们都在亚当里一同参与了行为之约。

异议:世上的审判官如果因为父亲的罪而惩罚儿子,就与上帝的旨意相悖。上帝甚至亲自宣告,他自己也不会这样行的。“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24:16);“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结18:20)。因此,亚当的罪是不能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

回答:《申命记》第24章16节是上帝赐给人的律法之一。从这节经文中,我们无法对上帝的公义得出结论。这节经文所指的是违法,并不是指背约。前者与后者并不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此处的经文所指的是特定的个体之人的犯罪。然而,亚当则是圣约的元首,这圣约是上帝在他里面与整个人类立的。亚当的背约是整个人类的罪,因为那时在亚当和夏娃之外还没有其他任何人。整个的人类都包含在亚当里,因此,也都承受他们因自身的罪而当受的惩罚。

《以西结书》第18章20节所讲的也是特定之人的特定罪行,因此,对亚当及其后裔并不适用,亚当的后裔与他有着约的关系。这节经文所指的是那些已经成年,没有效法他们的父母的脚踪的人。上帝向他们宣布,他们自身也正在犯这样的罪,因此必定会因为他们自身的罪而受到同样的惩罚。毋庸置疑,上帝也会因为他们父母的过犯而惩罚子女,在大洪水的时候是如此,在所多玛和蛾摩拉被毁灭的时候也是如此,在以利的子女身上也是如此。上帝对他自身所表达的非常清楚,“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

我们已经考察了原罪和罪的归算,现在我们来考察人所承受的败坏。

您可能还喜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