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十二章行为之约

在第八章中我们描述了处于卓越、圣洁和荣耀性情中的亚当。我们现在所要探讨的是与上帝有约的亚当,这约就是行为之约。熟悉这一行为之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凡是在此处犯错误,或是否认行为之约的存在的人,都不会明白恩典之约,也必定对主耶稣基督的中保身份发生误解。这样的人很容易就会否认基督积极的顺服为选民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我们在好几个团体中见到过这样的现象,因为他们在恩典之约上犯错误,他们对行为之约也矢口否认。同样,那些否定行为之约的人,在对恩典之约的理解上,也必定有错谬的嫌疑。

1.行为之约的界定及证实

行为之约是上帝与亚当所代表的人类所立的约,在这一约中,上帝对永生的应许是以顺服为条件的,对不顺服则有永死的警告。亚当既接受了永生的应许,也接受了应许的条件。

问题:在上帝和以亚当为代表的人类之间真有这样的一个约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是毫不含糊的,确实有!为了有次序地考察此事,首先必须确定此事存在与否,然后要考察此事的本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考察这个约的性质,因为是否存在这样的行为之约,必须首先从其本质来证明。这样,我们才能得出一个结论来。

证明:假如上帝确实赐给亚当律法,其内容与十诫相同;应许他有永生(这永生是与基督在恩典之约中为选民所赢得的生命是一样的);确定分别善恶树是检验亚当是否顺服的工具,而生命树对亚当而言则是生命的标志;而且亚当既接受了应许也接受了条件,从而对上帝负有律法的责任——那么,上帝和亚当之间就确实有行为之约存在。既然这一切都是真实的,可以得出结论说,确实有这样的行为之约存在。

我们首先来考察上帝这一方以及他的约言,然后我们再考察另一方及其约言。一方是上帝,在这一行为之约中,他显明自身如下:

(1)他是最重要的、永恒的、至高的、主权的主,他有权按他自己的意思,向他的受造物立法、吩咐、应许。他是“唯一的设律法的”(雅4:12)。

(2)他是圣洁的、公义的,他所造的有理性的受造物,除圣洁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使他喜悦,他不会任凭不圣洁不受惩罚。

(3)他是无限的美善,并愿意把他的美善传递给人。他在约中的参与包括律法的确证、福乐的应许和定罪的威胁,并制定标志之树和禁戒之树。

2.行为之约和上帝的律法

我们首先要证明的就是:上帝把律法赐给亚当,这律法的内容是与十诫完全一样的。上帝赐下律法作为人的规则,既关乎人的心灵,也关乎人的行动。律法宣布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因为律法的权威来自上帝,人人都有责任顺服。

人的理性,不管其本身是多么完美,也不管它能否晓得律法的要求,都不是善恶的标准。事情的善恶绝不是由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来决定的。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并不能使人有顺服的责任;它不过是认识和承认律法及其责任的工具罢了。上帝的律法及其神圣的权威就是善恶的标准,人人都有顺服的责任。

问题:上帝设立的律法表达的是他的属性,还是他的自由意志?

回答:律法是从他的意志发出的,与他的属性相合。律法并不是随随便便地从上帝的意志发出的,仿佛上帝能够吩咐与他自己相悖的事情一样:憎恨上帝和邻舍;或者愤怒、嫉妒、仇恨、复仇以及其他类似的罪都是圣洁的——人若犯罪,上帝就把永生的应许赐给他。这些都是与上帝的属性背离的,也是与他的意志相悖的。同时,任凭有理性的人在无法的状态下存在,对上帝而言也是矛盾的。

上帝把律法赐予亚当,证实如下:

首先,“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2:14-15)。即使在人堕落之后,仍有律法刻在他们的心中,从而使他们也有律法,尽管不完善,也很模糊。因此,亚当在纯全的状态中,更是有律法了。我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因就在于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是从上帝的知识发出的。在堕落之后,亚当对上帝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更清晰,因此,亚当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认识上帝的律法,合乎上帝的律法,是人本性所应达到的至善之境。在堕落之后,谁对上帝的律法有最清楚的认识,并且最合乎上帝的律法,就比其他人更优越。既然亚当当时是完全的,因此他在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和顺服上也是优越的,因此,上帝确实把律法赐给了他。

第二,“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使徒保罗在此总结说,律法是与所有的人都有关系的,这律法有内在的潜能,这律法能使所有完全的人称义。然而,他宣告说,律法是软弱的,律法不能使人称义,原因就在于因着肉身,也就是罪,律法变成软弱的了。人一触犯律法,就无法脱离罪责,因为律法是真理。既然律法现在已经变得软弱了,那就说明它在从前某个时候曾经是坚固的。然而,在人堕落之后就不再是这样了。但在人堕落之前,当人还没有犯罪的时候,律法确实是坚固的。

第三,上帝的性情和亚当的性情都要求亚当有法可依。从其性情而言,上帝是至高至尊的,他配得尊荣和侍奉。受造物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上帝就在受造物之上,而受造物则是在他之下。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对人而言也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是上帝所创造的,上帝又与人立约,也不仅仅是因为人犯了罪,更重要的是由于上帝的属性,因为他是耶和华。亚当既然是受造物,必然在各样的事情上都倚靠他的创造者,否则他就成了上帝了。受造物的属性就是倚靠性的。

亚当是倚靠上帝的,他的存有倚靠上帝,他的行动也是如此。亚当对上帝的倚靠,不仅是在他与其他动物共有的行动方面,在使他能够有智慧地行动的推理之事上,他也倚靠上帝。既然从其属性而言,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独立自存的,配得敬拜、侍奉和敬畏(“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你?敬畏你本是合宜的”,耶10:7),而人在其属性、活动和理性方面,都是依赖性的,那么在其完美的状态中,人必定有法可依,由此他的属性和活动可以得到规范,这就是律法。这律法深深地印在亚当的性情之中,他无须像不晓得自己本分的人那样寻找,也不用担心自己因软弱的缘故,被自己的邪情私欲牵引,去做相反的事情。晓得律法,并按律法去行,这是本来就深深地印在亚当性情之中的。

异议1:“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

回答: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律法。从标准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人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使人惧怕的强制性工具。义人对律法的看法是:律法是人所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义人高高兴兴地承认我们都当顺服上帝的律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约一4:18)然而,不义之人却受制于律法那令人惧怕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要求对他们的恶行予以惩罚。义人喜爱德行,不愿犯罪;恶人则因为惧怕惩罚而抑制自己不犯罪。

异议2:既然亚当对上帝的爱是完全的,他做一切都是自发的、自愿的、自然的,因此,不可能有什么律法存在。

回答:

(1)律法就是爱(太22:37-39)。既然亚当的爱是完全的,他必定有全备的律法。

(2)律法就是自由。“—–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亚当享有神圣的自由,因此他就处于使人自由的律法的管辖之下。

(3)合乎自然做事与合乎律法做事是没有矛盾之处的。外邦人也是从其性情出发,做那些律法之中所规定的事。

(4)违背爱不就是罪和不义吗?可见,律法是完备的爱中所固有的。

(5)在完备的爱中,亚当仍然受到死亡的警告;对过犯有惩罚的警告,就必定有律法存在。因此,亚当是有律法的。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到底亚当拥有什么样的律法呢?我的回答是:除了禁止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外,就内容而言,亚当还有十诫之律。

首先,无疑亚当所拥有的是最全备的律法。最全备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这就是十诫(参考太22:37-39)。因此,亚当所拥有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二,所有的人都同意:那在外邦人天性中就固有的律法,就是曾经印在亚当的性情中的律法的残余,这律法与十诫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三,这在《罗马书》第8章3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已经引用了这节经文。保罗在这节经文中谈及律法,但并没有进一步地展开。无疑,保罗在此处所提及的“律法”就是十诫。这一律法是亚当曾经拥有过的,那时律法的力量是全备的,但在人堕落之后就软弱了,我们对此已经有所说明。所以,亚当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四,圣洁只有一种,因为圣洁属于上帝的形象,其本性就是单一的。所以,律法就其本性而言也是单一的,人对圣洁的完全顺服就是圣洁。因此,就其内容而言,亚当在其完全的状态中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除了自然律之外,上帝还赐给亚当一个诫命,在上帝的主权之中,这一诫命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这一诫命就是不要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我们已经在前面提到了这一诫命。这很容易导致以下的问题:为什么上帝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呢?假如上帝没有给亚当吩咐这样的诫命的话,亚当就不会犯罪了。我的回应如下:

(1)即使上帝不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也不能说亚当就会绝对不犯罪。那时亚当是圣洁的,但他也是可变的,因此他也能够在处境不同的时候犯罪。

(2)上帝行事并不是都要给人说明的。假如有人真的希望对这一诫命反复思想,很显然,就会对这一诫命更加清楚。这一诫命所宣告的是:唯独上帝是主,唯独他有权力按他自己所喜悦的来吩咐亚当,而且要求亚当无条件地顺服,无须追问为什么。

(3)另外所包含的是:人应当唯独寻求上帝的旨意;任何事情是否是可喜悦的,都要唯独根据其与上帝的关系来界定。

(4)这一诫命包含了人生的幸福之所在,人生的幸福就是唯独以上帝为乐,这种幸福是在上帝之外的任何东西中都无法找到的。因此,亚当并不需要那些似乎是极其令人喜悦的东西,没有这样的东西,他仍然能够以上帝为乐。

(5)同时,这一诫命也表明,亚当满足于上帝那时按他自己的美意所赐的完美程度。上帝为什么赐下这样的诫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这是上帝主权的美意。”因此,我们已经注意到亚当确实是有律法的。

3.行为之约和永生的应许

第二件要证明的事情就是:亚当曾经有永福的应许。

首先,这在现在的外邦人身上得到了证实。上帝在人的心中都刻下他存在的印记,并且也使人晓得他所希望的行事为人的方式,同样,上帝还使外邦人晓得,行善就会得到好的报偿,而作恶最终则会受到惩罚。跨海旅行的人所记的日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来到外邦人的土地,那里从来就没有基督徒,这些外邦人用手势指上指下,指出行善的人会上天堂,而作恶的人则下地狱。使徒保罗证实外邦人的良心或者是责备他们,或者是为自己辩解(罗2:15)。既然连外邦人都晓得这样的事实,他们的行为要按刻在他们心中的律法衡量,按其善恶,或得奖赏,或受惩罚,这对亚当而言就更真实了。他对律法和奖赏的应许具有完备的知识。

第二,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上帝所赐给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十诫之律法附有永生的应许,这在《马太福音》第19章中可以看出。一个年轻人问:“我该作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太19:16-17)这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罗7:10);“—–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因此,亚当是有永生的应许的。

第三,这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这一事实就是:基督自己顺服律法,担当来自律法的惩罚,在性情和行为上都有着完美的圣洁,从而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为选民赢得了永生。这在《罗马书》第8章4节中显明出来,使徒保罗在此宣告说,因着基督的补赎,“—–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选民)—–身上”。这在《加拉太书》第4章4至5节中也有说明:“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请注意,此处所指的律法与亚当当初所拥有的律法是一样的。“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也必和他一起得荣耀。”(罗8:17)因此,永远的荣耀必定是随着对律法的顺服而来的。所以,亚当所拥有的是同样的律法,他也拥有永福的应许。

第四,借着信心接受基督时所承受的生命,也曾应许给完全顺服律法的人。既然永生是赐给那些在基督里有信心的选民的,同样也赐给了那些完全地遵行律法的人。使徒证实这同一永生的应许适用于两种情况。“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惟有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你不要心里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5-6,9)“‘—–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1-12)此处的应许是一样的,就是生命的应许,永生的应许。在《马太福音》第19章16至17节说的也是如此,我们已经在上面解释了。关于信心,在《约翰福音》第3章36节说,“信子的人有永生”。使徒说明,要达到目标有两条道路,一是律法之路,一是信心之路。因此,我们可以说,拥有律法的亚当,也是拥有永生的应许的,而这永生的应许现在是借着信心而得到的。

第五,这也由以下的警告得到了证实:“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此处所威胁的死亡是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的。有人坚持说,此处所说的死是指暂时性的死,他们必须证实确实这是必然的。但持这种主张的人无法证明他们的观点,因为找不到此类的证据。而且,众所周知:

(1)死既指永刑,也指暂时的死。“在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气叫他死”(林后2:16);“有至于死的罪”(约一5:16);“第二次的死在他们身上没有权柄”(启20:6)。

(2)此处所警告的死是对罪的惩罚。然而,对罪的惩罚不仅包括暂时性的死,也包括永死,这是与永生相对的。“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6:23);“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

(3)使徒清楚地说明,因为吃禁果,定罪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6,18)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罪性就是吃禁果之罪。然而,吃了之后,接下来就是被定罪,因此“死”这个词所威胁的就是定罪。让我们反过来看。假如是在犯罪的时候,亚当受到永刑的威胁。那么,相反,人顺服的时候,就会有永生的应许。假如人不犯罪的话,在死的威胁中本来是有永生的应许的。这种推理是更可信的,因为谁竟敢认为慈爱的上帝对不顺服有处以永刑的威胁,而同时对顺服则没有永福的应许呢?谁敢认为他的审判不可思议地大于他的慈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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