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理所当然的侍奉

4.上帝并不是罪的作者

既然我们如此主张上帝合作的护理之工,或许有人这样想,这一教义所得出的结论就是:一切运动和活动只有一个原因。那么,上帝就是唯一的活动者,而人和其他所有的受造物都是完全被动的,正如乐器的琴弦一样,只有通过演奏者的拨动,才会动起来。

我对此的回答是:“绝非如此!”虽然受造之物互相作用,彼此相关,上帝使用它们成就他的工作和旨意,但它们仍是它们运动和活动的主要原因。当然,这并不是相对于上帝而言的,并没有说它们是独立于上帝的,而是相对于其他的次要原因以及它们活动的结果而言的。结果虽然只有一个,但导致结果的原因则有两个,这并不是自相矛盾,尤其是当同一结果是由两个渠道以不同的方式生成的时候,更是如此。

有人之所以主张上帝的设计是所有运动、行为和活动的唯一原因,所以人是完全被动的,是因为对上帝的大能和智慧盲目无知。圣经和自然都反驳这种错谬。

首先,既然上帝为人制定了律法,附加的有应许,也有警告,那么,人就不是被动的,他自己就是他所行的事的动因。上帝不会把律法加在自己的身上,也不会向自己应许什么,更不会向他自己发出警告。既然附有应许和警告的律法是赐给人的,目的就在于规范他的行为,所以人是能动的,从而得到所应许的祝福,或受到所警告的咒诅。

第二,假如人在其所有的活动中都是被动的,他就不当受惩罚了,因为惩罚的施行是为了公义的缘故,是因为人违背了律法。假如人什么也没有行,他只不过是被动地承受上帝的活动,他就没有犯任何罪,这样,以公义为基础,他就不当受到惩罚和定罪。

第三,假如人只是消极被动性的,在人的运动和行为中,上帝是唯一的动者,那么所有的运动和行为,不管是自然性的,还是犯罪性的(上帝是绝不会有罪的)就都是上帝所行的了,都要归给他。那么,行走、说话、写作、阅读的就不是人,而是上帝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既不需要祷告,也不需要相信,而是上帝向他自己祷告,借助耶稣基督相信他自己了。人也不会犯拜偶像的罪,也不会妄用上帝的圣名,不守安息日,不顺服父母,仇恨邻舍,向他人发怒,等等了。人也不会与上帝为敌,既然人是被动的,没有任何能动性。这样就会把一切都归诸上帝,最终所导致的当然是亵渎上帝了。

第四,圣经上说得非常清楚,是人在行走、看见、听话、说话、相信、祷告。圣经上也说,是人犯罪,从而当受惩治。要把提及此事的经文一一列举出来,当然没有必要,我们只是略举几个好了。保罗说:“因为我们是与上帝同工的。”(林前3:9)保罗又说:“就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腓2:12-13),这证实了他在上面的说法。上帝是这一活动的动力因(efficient cause),但人也是同一工作的主体因(subjective cause),是他自己发自内心地进行这些活动的。因此,必须把这些活动归诸于人,原理如下:名称应当归于形式因(formal cause)。在《腓立比书》第2章12节至13节中,劝勉人向着得救竭力追求,晓得自己的本分,奋发向前。同时,圣经又晓谕人当明白自己的罪性和灵命上的无能,不要自以为自己的意志有何美善之处,圣经中也从来没有鼓励人靠自身的力量来努力达成目标。另一方面,当人晓得自己的软弱的时候,圣经也没有让人灰心丧气,而是鼓励人说:上帝是他的帮助者,他就是人的行动的创始者,他在人的心中大有能力地做工,人当抓住这种力量,并靠着这种力量积极行事。

异议1:这种合作会不会使上帝成为罪的原因呢?

回答:绝不会!我们必须区分行动本身与行动所发生的背景之间的不同。比如理解、愿望、看见、听见、说话、工作,这些都是人的行动,而上帝的律法则是人的行动展开的背景。行动本身是自然的,既非善,也非恶;但是,当从上帝所启示的律法的框架来看的时候,这种行动就有善有恶了。就一行动而言,不管是其主体、时间,还是方式,都当根据上帝的律法来判断善恶。当我们谈及上帝的合作的时候,我们所指的是这种行动或活动本身的自然方面。上帝的合作不是指这种活动的滥用,也不是指对律法的亏负,更不是指在这种活动中的恶。一个人可能是另一个人身上某种活动的原因,但并不是与这种活动相伴的罪恶的原因。政府让施行惩罚的人惩治小偷,但是,如果有关人员虐待小偷,原因并不在于政府。音乐家使琴弦发出声音,但并非让它发出不和谐的声音。这不和谐的乐音是从琴弦发出的。骑士骑马,使马前行,但他并不是马跛行的原因,马之所以跛行是因为马本身有毛病。关于上帝的合作也是如此。活动本身是发自上帝的,但因着人心中的败坏而被破坏了。所以,罪的原因并不是上帝,而是人。

异议2:既然上帝的这种合作是启动性的,并且是决定性的,难道不会排除人意志的自由吗?

回答:绝不会!意志的自由并不是一个中立性的东西;这就是说,人的意志与人是否做某事并不是毫不相干的,而是有着必然的联系。人的行动来自人自身的选择和喜好。上帝的合作使人能够行与他本性相合的事,这就是说,人是通过行使他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动的。因此,上帝的合作和人的意志二者之间是和谐的。上帝促动人的意志,然后人行使自己的意志。

5.上帝的第三项护理之工:治理

上帝的第三项护理之工就是治理,上帝借此治理之工,管理万有并每一事物,使他所预定的目的成就。上帝的圣言始终教导我们,是上帝治理万有,引导一切。“耶和华作王”(诗93:1);“—–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弗1:11);“我耶和华是创造万物的”(赛44:24)。我们可以把上帝对万有的治理分为四个方面:独立的实体、大小、善恶以及万事的结局。

首先是上帝对独立实体的治理,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有生命的实体又分为有理性的和无理性的。有理性的实体就是天使和人。上帝管理天使,因为天使是“奉差遣为那将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来1:14)。人的对话也完全是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心中的谋算在乎人,舌头的应对由于耶和华。人心筹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华指引他的脚步。”(箴16:1,9)无理性的受造物有的有感觉,有的仅仅是植物性的存在。那些有感觉的无理性生物服在上帝的管理之下,比如飞鸟。“你们看那天上的飞鸟—–你们的天父尚且养活它。”(太6:26)上帝也管理所有的走兽。“—–耶和华叫狮子进入他们中间—–”(王下17:25)耶和华召出蝗虫、蝻子、蚂蚱、剪虫,“我打发到你们中间的大军队”(珥2:25)。他也管理海中的鱼,“你们把网撒在船的右边,就必得着”(约21:6)。花草树木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他使草生长,给六畜吃,使菜蔬发长,供给人用”(诗104:14)(参考诗148,诗29:3;耶10:13)。

第二就是事物的大小,这也处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不管是巨大的物体,还是微小的物体,都无法自己掌管自己,它们都需要上帝的治理。微小的物体,哪怕是最小的,它们的环境、生发和运动,也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上帝创造了一切,即使最微小的物体也是他造的,都是为了使他自己得荣耀,它们的存在也都是因着上帝的影响力,是上帝在治理它们。我们衣服上的钮扣,脚上所穿的鞋子,甚至我们的头发,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就是你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了”(太10:30);“衣裳也没有变色,并没有火燎的气味”(但3:27);“你们身上的衣服并没有穿破,脚上的鞋也没有穿坏”(申29:5)。

第三就是事物的善恶,这也处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一切美善的东西,不管是在自然领域中,还是在恩典领域中的,都是来自上帝的。“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1:17)祸就是对罪恶的惩罚,对罪恶的惩罚是由上帝发出的。上帝掌管对罪恶的惩罚,祸福都是由他发出的,他或者是作为公义的审判者,或者是作为慈爱的父亲。“祸福不都出于至高者的口吗?”(哀3:38)“灾祸若临到一城,岂非耶和华所降的吗?”(摩3:6)然而,罪并不是从上帝发出的,因为上帝是圣洁的(赛6:3),上帝是光(约一1:5)。“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上帝,又公义、又正直”(申32:4);“上帝断不至行恶,全能者断不至作孽”(伯34:10);“—–在他毫无不义”(诗92:15)。既然上帝禁止罪恶,并对罪恶加以惩罚,显然他并不是罪恶产生的原因。这是我们应当在世人面前竭尽心力讲明的。所以,如果有人说,在改革宗教会中,教导上帝是导致罪恶的原因,这纯粹是恶意的毁谤。

6.上帝的治理和罪

无论如何,上帝的治理仍然是包括罪的,否则整个犯罪的人类就在上帝的治理之外了。凡是相信上帝圣言的人都不会否定上帝对罪的治理,我们就是根据上帝的圣言来清楚地证明上帝对罪的治理。

要正确地理解上帝对罪的治理,我们必须注意与罪相关的三件事:自然活动,自然活动的偏差,上帝借其治理使这种活动转恶为善。

(1)自然活动是由上帝发出的。我们在探讨上帝的第二项护理之工的合作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2)我们接下来就会证明上帝管制罪,使其转恶为善。

(3)偏离,就是对上帝所赐予的能量的滥用,是这种能量的败坏,是在方式和目标上脱离常规,不管这种活动是内在的,还是外部的,都不是从上帝发出的,而是发自人自己。人绝不能脱离罪行,因为是他败坏了自己的活动所依赖的能量。上帝对罪的治理包括:1)罪的开始;2)罪的进展;3)罪的最终结局。

第一,是上帝首先容许罪的发生。“我便任凭他们心里刚硬,随自己的计谋而行”(诗81:12);“他在从前的世代,任凭万国各行其道”(徒14:16)。上帝容许人犯罪,但是并没有让罪人脱离律法的要求,因为如果那样的话,上帝就是批准人犯罪,他就无法对罪人加以惩罚了。然而,上帝容许罪的发生,他并没有拦阻罪人不犯罪。当然,上帝是能够拦阻罪的发生的,而且有时他确实这样做了。“我也拦阻了你,免得你得罪我,所以我不容你沾着她。”(创20:6)

上帝对罪的容许,并不是漠不关心地看着,任凭罪人自行其是,而是他主动地允许,并不是针对罪本身,而是针对环境。上帝并没有强制人放弃他的意志,硬性改变罪人意志的自由。(即使在上帝拦阻罪人,不让他犯罪的时候,他也绝没有消除人意志的自由,比如在拦阻亚比米勒犯罪的时候就是如此。)上帝对人所施加的影响都与人的本性相合,使人不管是采取行动还是按兵不动,都是完全出于他自己的意志。这种主动性的允许包括以下的行动:

(1)从人体的官能和活动角度而言,人的活动都是自上帝发出的,上帝用他大有能力的影响来限制他,使他能够存在,能够行动,如此人才能工作、活动。

(2)上帝容许环境出现,假如人是完美的,他就会善用各样的环境。虽然人并不完美,但他仍然有责任正确地运用各种环境。但是,因着人自身的败坏,他就对环境加以滥用。当大卫看到拔示巴的时候,他就欲火中烧(撒下11:2);听了先知以利亚的话,亚哈王也是勃然大怒(王上21:20)。甚至律法也激发我们的贪欲。“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7:8)

(3)当人有机会并且倾向于犯罪时,上帝从人收回抵挡罪的能力,拒绝把新的恩典赐给人,上帝这样行是公义的,这是他主权的作为。他按自己的美意离开那有罪恶倾向的人,使他能够并倾向于各样的罪恶。“你们在那里必昼夜侍奉别神,因为我必不向你们施恩。”(耶16:13)

(4)作为对前罪的公义审判,上帝收回他通常对罪人所行使的约束力,任凭他自己独行其是。“惟有一件事,就是巴比伦王差遣使者—–上帝离开他,要试验他。”(代下32:31)

(5)作为公义的审判,上帝把罪人交给罪人自己的邪情私欲,从而以罪罚罪。“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上帝,上帝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罗1:28);“—–因他们不领受爱真理的心,使他们得救。故此,上帝就给他们一个生发错误的心,叫他们信从虚谎”(帖后2:10-11);“由他咒骂吧!因为这是耶和华吩咐他的”(撒下16:11)。

(6)上帝容许魔鬼对人自由活动,大施伎俩,利用人心中所升起的各样私欲,使人罪上加罪。“耶和华的灵离开扫罗,有恶魔从耶和华那里来扰乱他”(撒上16:14);“你(谎言的灵)必能引诱他,你去如此行吧!”(王上22:22)

(7)上帝使人心刚硬,硬如坚石,从而任凭罪人对罪毫无意识,冥顽不化。上帝亲自用过这样的表达方法,说明这是他所行的。“我要使法老的心刚硬—–法老心里刚硬。”(出7:3,13)上帝这种使人心刚硬的行为并不是向人心中注入罪恶或犯罪的性情,而是他神圣和隐密的作为,由此而以非同寻常的方式把人身上常见的但却被滥用的恩赐收回。然后,上帝就悄然撤离,人对上帝或良知就没有任何的印象和感觉了。上帝离开罪人,任凭罪人受制于他自己强烈的邪情私欲,并容许撒旦任意而行,使罪人只能犯罪,并因为持续犯罪而刚硬。所以法老当初怎样对待上帝,上帝后来就怎样对待法老。“但法老见灾祸松缓,就硬着心不肯听他们。”(出8:15)这就是上帝在人犯罪之时对罪的治理。

第二,上帝对罪的治理也延及罪的进程。上帝决定程度、时间和限制;这就是说,只能到这种程度,只能这么长时间,不能超越。我们在拉班身上可以见到这一点。“我手中原有能力害你,只是你父亲的上帝昨夜对我说:‘你要小心!不可与雅各说好说歹。’”(创31:29)以扫本来定意要害雅各,但最后却与他亲嘴(创33:4)。巴兰为了得不义的工价,本来要咒诅以色列人,但他每次都不得不祝福(民24)。“—–只是不可伸手加害与于他”(伯1:12);“—–只要存留他的性命”(伯2:6)。

第三,上帝的治理也延及罪的最终结果。他对罪的治理或者是为了显明他的公义,彰显他的恩惠、忍耐和怜悯,或者是为了使他的儿女得益,使他们谦卑谨守。“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许多人的性命”(创50:20);“亚述是我怒气的棍,手中拿我恼恨的杖。我要打发他攻击亵渎的国民—–抢财为掳物,夺货为掠物—–然而他不是这样的意思—–他心里倒想毁灭、剪除不少的国—–我必罚亚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荣耀”(赛10:5-7,12)。“然而我蒙了怜悯,是因耶稣基督要在我这罪魁身上显明他一切的忍耐,给后来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样。”(提前1:16)

这样的结果并不是自然从罪生出的,也不是在人犯罪之后,上帝才决定从罪中提取好的结果。上帝早已预定如此使他自己得荣耀,并把特定的惠益赐给他的儿女,他使用人的罪恶,以圣洁的方式使结果成就。尸体的腐烂并不能污秽太阳,同样当人和邪灵犯罪的时候,上帝仍是保持圣洁,不管是在罪的开始、进展,还是在最终结局中,上帝总是以圣洁的方式动工。上帝使用罪人,仿佛他们就是执行者、狮子、狗熊,目的就在于通过他们的愤怒来施行他的审判,从而用弯曲的拐棍来直接击打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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