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七章救赎之约

我们探讨了上帝普遍性的预旨,又探讨了上帝对人特别的预定,现在我们来探讨救赎之约。第一批宗教改革者以及此后一些神学家在谈及这一神圣的奥秘的时候,都带着极大的敬畏之心,其中一些人在探讨这一问题的时候用了大量的篇幅。如今,当我们谈及这一奥秘的时候,我真的希望不管是说的,还是听的,都有同样的敬畏之心。不要以为这一真理只是最近才被人们认识的,像某些假冒为善的人一样,他们对以前的著述故作一无所知。在很古老的时候,这一真理就在教会中广为人知。每个人都当努力理解这一真理,并正确地加以应用。目前,这一救赎之约是由基督施行的,我们现在要对这一圣约加以详细地考察。我们即将考察的范围包括:

(1)在这一救赎之约中的立约方;

(2)这一圣约关系到谁,是为谁的利益而缔结的;

(3)这一圣约记录的真实性;

(4)圣父作为圣约的一方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划分为救赎之约的吩咐和条件,成就这些条件的应许,誓言和圣礼对这些应许的证实;

(5)圣子作为圣约另一方所完成的工作,我们划分为圣子对条件和应许的接受,他对条件的成全,以及圣子对这些被证实的应许的吩咐。

1.救赎之约的立约方

首先我们来考察立约各方,即圣父上帝和主耶稣基督。假如我们主要考虑这一圣约的执行,而不是探究产生圣约的预旨,就比较容易理解立约各方。我们认为,主在人类历史中完成这一圣约的方式,与他在永世中所预定的方式是一致的。不过,我们把这一救赎之约视为上帝内在的工作之一,这是在整个圣经中反复出现的。关于基督,圣经上说,他是“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选民是在他里面被拣选(弗1:4),而且,选民所蒙受的恩典“是万古之先在基督耶稣里”赐给他们的(提后1:9)。基督在这个世界里所遭遇的一切都是根据上帝永世的预旨、先见和定旨而发生的(参考诗2:7;路22:22;徒2:23)。

通过这一永世之约,在圣子及其中保身份之间存在着永恒的关系。这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在人堕落之后,就在他对旧约教会的治理中显明了。这带来一个问题:既然圣父与圣子在本质上是一体,因此有着一致的旨意和目标,在这两者之间怎么可能有圣约交易发生呢?因为交易总是要求有两个旨意的参与。我们这样说,是不是把上帝的位格分离的太过分了呢?对于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对于位格而言,圣父不是圣子,圣子不是圣父。有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独一上帝的旨意。圣父的旨意借着第二位格为中保来施行救赎,而圣子的旨意则是借着他自己为中保来施行救赎。

这一救赎之约的受益方就是那些在基督里被拣选的人。我们在前一章中所集中探讨的就是这一问题。关于选民,我们知道他们是属于圣父的,而且由圣父赐给了基督。“他们本是你的,你把他们赐给了我。”因此,圣经上说他们的名字已经记在羔羊的生命册上:“只有名字写在羔羊生命册上的—–”(启21:27)主以圣洁的方式,容许他们因着自己的自由意志而犯罪,从而被圈在罪里,生来是可怒之子。目的就在于使上帝无限的怜悯和恩典加在他们的身上,把他们从这种状态之中救拔出来,使他们得蒙拯救,因此,必须由一位中保来满足上帝的公义。所以,圣父把他们赐给作为中保的基督,圣子接纳了他们,把他们的名字记在他自己的册上,为他们而成为中保,而且是单单为着他们,并应许拯救他们,成全他父的美意。

2.救赎之约的存在为圣经所证实

在耶和华和主耶稣之间就选民缔结了救赎之约,从圣经证明如下:

首先,在《诗篇》第89篇28节和34节中写道:“我要为他存留我的慈爱,直到永远,我与他所立的约必要坚定。我必不背弃我的约。”此处所提及的就是圣父上帝与主耶稣之间所订立的圣约,证据是很明显的。众所周知,《诗篇》中有很多地方提及主耶稣,大卫在很多方面就是他的预表。因此,圣经上也称基督为大卫(何3:5)。在这一诗篇中,提及大卫和主耶稣,大卫就是主耶稣的预表。我之所以说也提及主耶稣,是因为:

(1)这一诗篇从第1节直到37节,显然最适用在主耶稣的身上。在其他章节中,他也被称为是上帝所拣选的人(诗89:3;赛42:1),上帝的圣民(诗89:19;路1:35),有能者(诗89:19,45:3),用圣膏膏的(诗89:20,45:8),上帝的长子(诗89:27;来1:6),最高的君王(诗89:27;启19:16),他的国度遍及全地(诗89:25,72:8),他的国度永无穷尽,如日之恒,如月亮永远坚定(诗89:36-37,72:5)。

(2)《诗篇》第89篇中所写的一切在大卫身上都不适用,比如是上帝的长子(第27节),世上最高的君王(第27节),永恒国度的掌管者(第36节)。

(3)此篇的后半部分,从38节起,向我们对照了大卫的国度和弥赛亚的国度。这一对比特别指明以下的事实:弥赛亚的国度遍及全地,正如此前所指出的那样,将会永无穷尽,如日之恒,如月亮永远坚定。恰恰相反,大卫的国度则衰败终结了。

(4)《撒母耳记下》第7章12至16节和此篇的26至37节所指的是同一件事,因此,毫无疑问,所指的是同一历史事件。而在新约圣经中,《撒母耳记下》第7章的内容明确地适用在基督的身上(参考徒13:22;来1:5),所以,《诗篇》第89篇26至37节的内容也是指向基督的。

把这一点记在心里,现在我们来作以下的推理。《诗篇》中经常提及基督,而大卫常常是基督的预表。在《诗篇》第89篇25节至36节所作的就是大卫的王国与基督的国度的对比。根据38节所言,大卫的王国最终毁灭,因此,此处显然指的是弥赛亚——基督。此处说他与主立约,这显然是指主与基督之间的圣约。

第二,在《撒迦利亚书》第6章12至13节中也很显明:“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看哪,那名称为大卫苗裔的,他要在本处长起来,并要建造耶和华的殿。他要建造耶和华的殿,并担负尊荣,坐在位上掌王权。又必在位上作祭司,使两职之间筹定和平(the counsel of peace)。”[1]

如果这是指犹太人和外邦人,就无法理解。他们在新约中确实在教会中合一了,然而此处在上文下理中丝毫没有提及他们。所以,不会突然在此处插入犹太人和外邦人之事。那么,代词“他们两者”显然是指前面曾经提及的两者,不是别人,就是耶和华和“苗裔”。

我们也不能把这两者理解为主耶稣的两大职分,即他君王的职分和祭司的职分。这两大职分不能合在一个人的身上,君王不能做祭司,祭司也不能做君王。这两大支派(犹大和利未)及其各自的职分必须保持分离;然而,在主耶稣身上,在他完成中保的职分的时候,这两大职分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这节经文所指的就是这两大职分。这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

(1)基督是一个位格,而此处提到的是两者。

(2)此处所提及的并不是两大职分,只是讲到“做祭司”和“统管”。

(3)基督有三大职分,为了建造主的圣殿,这三大职分是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因此,此处所指的假如真的是职分,应当说“在三者之间”。

(4)在职分之间是不存在着彼此协商一说的。这样的协商只能发生在拥有三大旧约职分的两个个体之间;因此,不应把此处所指的两者理解为君王和祭司的职分。

“他们两者”是指耶和华和苗裔,而后者所指的就是弥赛亚。简单地一看,就当晓得是指耶和华和苗裔。“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苗裔—–他要建造耶和华的殿”,这就是弥赛亚的工作。他必要建造耶和华的殿,也就是他的会众,他具备统治和做祭司所必需的资质。因此,施行统治和做祭司所描述的是苗裔,他要成就这一工作,所以我们的论点进一步得到了证实。他——苗裔——必从事耶和华托付他的工作:建造耶和华的圣殿。这需要彼此共同的认识和意向,也需要彼此协商、谋划,需要双方的智慧。因此,圣父和圣子不仅一致同意促进选民的和睦(the peace of the elect),而且也对完成的方式达成了共识,也就是说,这要借着和平之君——苗裔——来完成,他具有完成这一工作所必需的资质。

第三,在《路加福音》第22章29节也证实了此点,其中写道,“我将国赐给你们,正如我父赐给我一样”。此处所说的不是horizoo,不是diatatoo,而是diatithemai。这个词的意思就是通过立遗嘱或约的形式向人应许什么。这个词来自diatheke,意思是“遗嘱”或“约”。因此,动词“赐给”一词含有约的意思,他是借着这个约而得国的。这在《加拉太书》第3章16至17节写得非常清楚,其中写道,“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我是这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等等。因此,此处我们见到约、应许,以及这约和应许都是赐给基督的这一事实,而且这约也在基督里得到了证实,这也是事实。所以,在上帝和基督之间是存在一个约的。

第四,“我的上帝”、“我的仆人”等这些词语也隐含了约的存在,这也是很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些都属于约的应许。“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我的仆人们—–”(赛65:13-14)。圣约的子民因着圣约的缘故而称上帝为他们的上帝(申26:17-18)。主耶稣说话的时候通常也是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的上帝,我的父。“我要升上去见我的父,也是你们的父;见我的上帝,也是你们的上帝。”(约20:17)

第五,不管是在旧约圣经中,还是在新约圣经中,基督都被称为“中保”,这一事实也清楚地证实了救赎之约的存在。只要思想《希伯来书》第7章22节就够了,“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除非在贷方和借方的担保人之间有契约,否则就不会有保证人。贷方必须对于有这样的一个人担任保证人感到满意,并且表示同意。同时,保证人必须向贷方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既然主耶稣已经借着双方同意和认可而成为中保,因此,在耶和华和基督之间必有一圣约存在。

第六,从以下的结论来看也是很清楚的。不论何时,只要一方面存在要求满足的条件和诫命,以及应许和圣礼,而另一方面则有对条件和应许的同意和接受,条件的满足,以及对满足条件时得到所应许的好处的要求,那么,我们可以无可辩驳地说,这是有约存在的。这一切在上帝和主耶稣基督之间都存在,所以二者之间是有一个约的。

我们现在所想证明的不仅是这一教义,同时也想讲明这一救赎之约的属性。我们首先揭示一方的工作,然后揭示另一方的工作。

关于圣父的工作,我们必须分别考虑:(1)作为圣约之条件的诫命;(2)圣约的应许;(3)圣约的保证。我们在上面已经明白,圣父拣选主耶稣为担保、中保和救主,把他赐给选民,也把选民赐给他,使他为他们成就救赎之功。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圣父向主耶稣提出了几个条件,并吩咐他予以成全。“—–惟有差我来的父已经给我命令,叫我说什么,讲什么。我也知道他的命令就是永生”(约12:49-50);“这是我从我父所受的命令”(约10:18)。这些命令就是条件,列举如下:

首先,圣子必须取罪人的性情;然而,却没有罪。“—–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来10:5)

第二,他作为以马内利,上帝与人,取了蒙选的罪人一样的性情,成为他们的替代者,消除他们的罪,把他们的罪归算在自己的身上,仿佛是他自己犯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作为上帝的位格之一,他本来在律法之上,却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下。律法要求对冒犯的人予以惩罚,只有完全遵行律法的人才有权利得到永生。“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

第三,主耶稣代替选民承担他们犯罪当受的惩罚,他必要受苦、受死,并从死里复活。“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权柄舍了,也有权柄取回来。这是我从我父受的命令”(约10:18);“他既按着上帝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藉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2:23)。

第四,主耶稣代替他们成就完全的义,好使他们成为义。“—–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19,21)。

第五,他使选民与这一赢得的救赎有份,借着向他们传讲福音,重生他们,赐给他们信心,保守他们,使他们从死里复活,引领他们升天。因此,这一伟大的工作就落在了他的肩上。“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约6:39)这些只是对救赎之约的某些条件的一般性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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